山阳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评估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2 | 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及整治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的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3 | 检查中小学校教材教辅使用情况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4 | 校园食品、校车、消防等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5 | 学校卫生和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检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6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7 | 教育高质量发展评价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 |
8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山阳区教育局 | 山阳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