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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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权力类型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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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仓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行政许可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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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行政许可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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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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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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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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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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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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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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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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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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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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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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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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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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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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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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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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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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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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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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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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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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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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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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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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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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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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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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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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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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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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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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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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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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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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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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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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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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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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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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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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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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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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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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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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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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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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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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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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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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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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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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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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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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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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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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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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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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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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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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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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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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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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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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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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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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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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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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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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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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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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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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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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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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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7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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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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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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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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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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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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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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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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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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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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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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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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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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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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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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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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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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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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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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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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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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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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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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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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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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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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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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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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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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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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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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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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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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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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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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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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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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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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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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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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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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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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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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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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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安全使用和经营)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安全使用和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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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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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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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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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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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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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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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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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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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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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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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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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建设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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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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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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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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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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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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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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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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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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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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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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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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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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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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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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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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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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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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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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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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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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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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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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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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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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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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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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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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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没有设置在安全地点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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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冶金企业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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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冶金企业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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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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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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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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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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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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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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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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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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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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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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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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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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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7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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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从事烟花爆竹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行政处罚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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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查封或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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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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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强制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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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检查 |
安监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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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
行政检查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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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检查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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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监督检查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行政检查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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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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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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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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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新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设施设计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其他职权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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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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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行政给付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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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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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行政许可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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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行政许可 |
安监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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