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焦作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焦法政办〔20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焦作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
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行“万人助万企”惠企举措,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打造人民满意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适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梳理,编制了《焦作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的有益探索,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新尝试,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体现。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确保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工作落实到位,避免执法人员因免予处罚而消极、拖延执法,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精准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
要准确理解使用免予处罚的核心要义,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能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引领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过程中的突出成效,挖掘和总结基层推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适用规则执行。
附件:1.焦作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承诺书模板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焦作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3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7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8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1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2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3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4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5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6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7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8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19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0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1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2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3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4 |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29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3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3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财政领域 |
32 |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六十七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3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六十七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4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六十七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5 |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六十八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6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七十一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7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七十二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8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七十三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39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七十四条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4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 七十五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41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 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42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3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5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6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7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8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49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生态环境领域 |
50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 生态环境领域 |
51 | 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 1.《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如果对外观造成可以恢复的毁损,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恢复原状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52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态环境领域 |
53 |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5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55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56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57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58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59 |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60 |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61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62 |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项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管理领域 |
63 | 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4 |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5 | 沿街店铺和各类摊点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6 | 随地吐痰、便溺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7 | 随意丢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等废弃物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8 | 随意丢弃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69 | 随意倾倒污水、泔水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0 | 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首次被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出店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1 |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2 | 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首次被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面积5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3 |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4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5 |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 、第五十条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6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7 | 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8 | 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79 | 建设工程项目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 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在责令期限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0 | 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铁丝等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1 | 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2 | 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树苗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3 | 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4 | 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5 | 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6 | 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7 | 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8 |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89 | 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0 | 公园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经营范围经营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1 | 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者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规定行使、停放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2 | 公园内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3 | 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垂钓、轮滑、宿营、甩鞭子、打陀螺、放风筝等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八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4 | 公园内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八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5 | 公园内游商兜售、散发广告、算命、占卜等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十八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 城市管理领域 |
96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或恢复原状。 |
交通运输领域 |
97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3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上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98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上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99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5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上违法行为,并赔偿或恢复原状;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0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6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上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交通运输领域 |
101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7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2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交通运输领域 |
10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4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0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2.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7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3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8 | 货车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3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超限率在5%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09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缺失其中一项;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0 |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1 |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缺失其中一项;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2 | 货运源头单位未如实对货运车辆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有其中一项;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3 | 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3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1.有其中一项;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4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养17号)九十七条第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4.《遂路意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今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圆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份订)第三十三条。 |
1.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以后随车携带证件;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交通运输领域 |
115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1.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15日及以下,且能够按照责令改正的期限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交通运输领域 |
116 | 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17 |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侵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买;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18 | 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消费者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19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不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不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买;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0 | 供应商违规限制配件生产商销售对象,不及时公布停产停售车型,不能保证其后至少10年配件供应及相应售后服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1 |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不履行法律规定定义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供应商、消费者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2 | 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法规列举的违法行为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3 |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中的违法行为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4 | 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销售额不满50万元;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5 | 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被特许人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6 | 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合同情况 |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7 | 未按要求向备案机关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商务领域 |
128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2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0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1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2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条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3 | 对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 | 首次违反本规定,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4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5 |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6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39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4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41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十一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42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 1.《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 |
143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审计领域 |
144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发生额占抽查额不满20%,情节轻微,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审计领域 |
145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 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审计结果部分内容失实、情节轻微,未违法收取费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或出具审计结果是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造成的,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慢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审计领域 |
14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领域 |
147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领域 |
148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领域 |
149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领域 |
150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 市场监管领域 |
151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3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6 |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7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8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少于三年的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59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0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 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未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市场监管领域 |
16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产品经复查合格。 | 市场监管领域 |
164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5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 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行政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6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行政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7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 活动中,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8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69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第五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0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1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未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2 |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九条 | 当事人及时补办公证检验。 | 市场监管领域 |
173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5 | 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6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 培训的行政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7 |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 工作的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8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 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79 | 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0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1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 志的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2 | 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3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检验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 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 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 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4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 合格产品信息的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7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8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 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89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 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 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9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91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 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92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 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93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领域 |
194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侵占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人防领域 |
195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人防领域 |
19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 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人防领域 |
197 |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 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人防领域 |
198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 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人防领域 |
199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牌、证。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清 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营业时间不足10天的,经民族事务部门查处能立即改正或2日内改正的。 |
民族宗教领域 |
200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1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2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3 | 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4 | 对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损毁或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5 | 对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 按照规定限期报送合格备案材料。 |
气象领域 |
206 | 对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 |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7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气象领域 |
208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 第十八条第三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完成备案。 |
气象领域 |
209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完成资料汇交。 |
气象领域 |
210 | 对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限期提交合格的年度报告。 |
气象领域 |
附件2:
承 诺 书(参考样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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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 立即予以改正;
□2.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