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2016〕48号
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区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6〕9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全面、真实地掌握全区税源现状,提高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区政府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摸清税源底数,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强化税源户籍管理,改进税源管理方式,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提升税源监控能力,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为助力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财税保障。
二、组织领导
税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调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山阳区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局、编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对于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普查实施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保持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全区范围内在工商、编制、税务、民政、住建、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应纳入税收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申报征收环节、重点项目和行业、委托代征、欠缴税款、分税种管理、发票管理环节等。通过普查,摸清全区分产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区域、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税源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普查实施阶段(9月11日至11月11日)。按照普查工作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税源普查工作,准确核查税源情况。
(三)问题处理阶段(11月12日至11月30日)。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漏征漏管、失踪户等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四)总结分析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坚持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以税源普查为契机,分析总结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找准税收管理切入点,逐步建立完善税源管理办法、行业管理规范、综合治税制度等,切实提高征管质效。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区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依法征管、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此次税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财政、国税、地税、公安、统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在税源普查实施及问题处理阶段,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坚持一次进户、全面采集、处理问题政策依据一致、处罚标准基本一致等原则,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社区(村)的职能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涉税信息,对辖区内税源户进行“拉网式”清查,切实做到查深、查细、查透。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加强对繁华地带、写字楼、专业市场、大型商场等重点场所和金融保险业、建筑业、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领域的清查力度。
(四)落实责任,确保质量。为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层层细化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实行纳税户、税务机关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三级”签字把关责任制。区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按不低于总量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开展普查。普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对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并对税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2016年9月1日